受僱協助

外傭照顧長者:標準合約准許做什麼、不准做什麼、幾時要請護士

作者: Easikin · · 閱讀需時 9 分鐘

外傭照顧長者:一段話講清楚

外傭照顧長者在香港既合法又普遍,但範圍比大部分家庭想像中窄。標準僱傭合約本身就涵蓋僱主住所內的家務,而照顧同住長者是其中一項。它不涵蓋護理、不涵蓋第二個住址,也不涵蓋替別人工作。其餘的,由三條條款決定。

決定外傭可以做什麼的三條條款

香港以全職、留宿的方式輸入外籍家庭傭工,為一位指名僱主、在一個指名住址做家務。這不是文件上的細節,而是整個安排所在的界線,而且寫在每一位外傭入境時所依據的標準僱傭合約(ID 407)裡。

入境事務處就這份合約發出的解釋說明,把每條條款在實際上意味什麼寫得很清楚:

  • 第 3 條,留宿規定:外傭在合約指明的僱主住所工作及居住。一個住址,一個住戶。
  • 第 4(a) 條,只做家務:外傭只為合約指明的僱主做家務,僱主不得要求或容許任何非家務工作。駕駛汽車不屬於家務,除非入境事務處處長已按第 15(d) 條事先批准。
  • 第 4(b) 條,不得兼職:外傭不得為任何其他人接受任何其他僱傭,包括兼職家務,僱主亦不得容許。

第 4 條這兩款不是建議:它們構成加在外傭身上的逗留條件的一部分。入境事務處講明,違反會令外傭本人,以及協助或教唆違反的人,都有可能被刑事檢控。

可以做與不可以做的事

家庭真正會問的問題,答案都很具體,而大部分都回到同一點:這件事是否屬於合約住址內、為這個住戶做的家務。下表依據入境事務處公開的指引。

家務的範圍,以及外傭合約不涵蓋的安排。
情況可以嗎?規則這樣說
照顧同住的年長父母可以照顧住戶成員屬於合約住址內的家務,正是第 3 條與第 4(a) 條所描述的事。
外出辦事:買菜、送飯或送日用品給同一住戶的成員可以入境事務處視這些為家務的附帶事項。
去另一個單位照顧住在別處的父母不可以僱主住址指一個地點的單一住戶,合約不能加入第二個住址。
日間在安老院舍工作,晚上回僱主住所睡不可以派外傭到安老院舍工作,不視為真正的家務。
駕駛家庭汽車須先批准駕駛不屬於家務,除非入境事務處處長已事先批准。
替鄰居做兼職,或私下幫另一個家庭不可以第 4(b) 條:不得接受任何其他僱傭,包括兼職家務。
借用朋友的傭工來頂一星期假不可以外傭只獲准為一位僱主工作;替另一位僱主工作須事先批准。

住址這一條,決定大部分家庭的計劃

這個安排大部分困難不在工作內容,而在住址。合約只有一個住址,而入境事務處講得很清楚:家庭另外使用的第二個單位不能加進去,因為僱主住址指一個地點的單一住戶。

所以真正的問題要最先問,在任何分工表之前:父母實際上住在哪裡?如果父母與聘用外傭的子女同住一個單位,一般安排就行得通。如果父母住在另一個單位:公屋、村屋、同一幢樓的上一層,無論聽起來多合理,外傭都不能每天去那裡工作。

只有幾條老實的出路。父母搬進聘用外傭的那個住戶。或者由父母作為僱主,在自己住址聘用,但那要符合所有僱主都要符合的資格,包括申報的家庭收入門檻。或者家庭不再勉強用一份合約蓋兩個家,改為在父母住址安排照顧服務。

還有一種情況會在危機中途殺家庭一個措手不及:父母已入住安老院舍。外傭不能派去院舍內工作,因為那不是家務。入境事務處同時指出,單純送飯或送日用品給暫時住院的同一住戶成員,不會招致執法機關介入——那是送遞,不是當值。

外傭不是護士

合約沒有處理的第二件事,是臨床能力。立法會秘書處研究處就外傭與不斷演變的照顧職務所做的研究簡報記錄:2016 年,由 60 歲或以上人士獨居的單人住戶中,有 9.7% 聘用外傭,1995 年為 2.5%,2005 年為 5.2%;同期退休夫婦住戶由 2.5% 升至 7.8%。同一份簡報問的正是:外傭是否有足夠訓練,去為可能需要醫療及護理照顧的體弱長者提供長期照顧。

這個問題值得對任何安排都問一次。外傭可以學會一套流程、察覺變化並報告、按別人已排好的藥盒提醒服藥、協助洗澡穿衣、陪長者過一日。這些都是用心的家務,而一個穩定的星期,大部分需要的正是這些。

外傭無法提供的是臨床判斷:傷口是否感染、劑量是否要調整、今晚發燒要不要送院。這些決定屬於醫護人員,而合約不會把家務助理變成醫護人員。假設相反的安排,會在第一個壞夜晚失守,而且失守的方向,是長者那一邊。

實際的檢驗方法是一張出院摘要。如果上面列明程序:換症、餵食管、氧氣、注射,就要在外傭第一天上班之前弄清楚由誰負責做,而不是之後。

薪酬下限,以及合約的其他要求

外傭不是便宜的照顧替代品,而是一種有自己固定責任的不同安排。薪酬下限由政府訂定並定期檢討,適用於每一份合約。

入境事務處現時列明的最低工資為每月港幣 5,220 元,自 2026 年 10 月 3 日起生效。在 2026 年 10 月 2 日或之前以舊水平港幣 5,100 元簽署的合約,只要申請在 2026 年 10 月 30 日或之前送達入境事務處,仍可按該等薪酬條款處理。僱主不能私下協議較低的工資:低於下限的合約,入境事務處處長不會批准。

  • 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並全數支付;扣除只限《僱傭條例》容許的項目。
  • 提供免費膳食;若不供膳食,須支付不低於政府公布金額的膳食津貼(第 5(b) 條)。金額不時修訂,簽約時應查當時的數目,不要沿用舊數。
  • 提供合適的住宿及合理私隱,這是入境事務處列明僱主須符合的條件之一。
  • 按每名外傭申報家庭平均每月收入不少於港幣 15,000 元,在申請時申報,個別個案或須提交證明文件。

這些既不令外傭比照顧服務更適合,也不令它更不適合。它們定的是比較之下的底線,讓家庭比較的是兩個選擇的真實成本,而不是其中一個的標價。

寫好家務分工表

合約附有住宿及家務安排表,而工作其實是在那張表裡定義的。出事的大部分安排,從來不是錢講不清楚,而是分工表含糊:上面寫著「照顧媽」,於到第一個安靜的星期二下午,沒有人知道那是什麼意思。

把分工表寫成一項項工作,每項有負責人和完成的樣貌,用這個家庭自己的說法,並且只寫這個家庭真正會做的事。承諾護理的分工表,會在第三個星期失守。

寫成工作、負責人與完成樣貌的分工表。
工作誰做「做完」是什麼樣
早餐、午餐、晚餐外傭吃了;或記下拒絕了什麼、幾時拒絕
按已排好的藥盒服藥外傭在指定時間服食並記錄;漏服當日就要報告
洗澡與穿衣外傭;如長者想,洗澡日由家人協助安全完成;新出現的瘀傷、發紅或不願意,都要記下
散步或活動外傭或家人離開單位,或按約定時間投入活動,不是留給電視
覆診與交通家人已預約、已寫進行事曆、寫明由誰陪同
身體狀況有變外傭報告,家人決定當日寫進交接紀錄,並記下家人的決定

臨床的工作,要有臨床的人

協助一件事,與決定一件事,中間有一條線。護士已計劃並教過的換症,外傭可以照做。傷口看起來變差了、要不要改做法,外傭不能決定。

實際上,這代表有臨床需要的家庭同時在跑兩個安排,不是一個:一個家務的,一個由護士或社區服務提供的臨床安排。把兩者都寫進同一張分工表,臨床部分指名由臨床提供者負責,才能令外傭留在合約之內,長者留在安全的照顧之內。

這也是老實重新檢視計劃的時候。需要只會向一個方向變,當初行得通的安排,現在可能需要多一個人、一項日間服務,或者院舍照顧。早一點決定,比在危機中決定便宜,也仁慈。

令這個安排撐得住的紀錄

外傭安排的交接,比大部分家庭預計的多:休息日、回鄉休假、長假期間的替工、合約完結後的新傭工。每一次,都是這個家庭的知識有機會流失的一點。

五行交接——有什麼改變、做過什麼、還有什麼未完成、要留意什麼、該打給誰——兩分鐘寫完,卻是「第一天就有用的替工」與「整個星期都在打電話問你」之間的分別。照顧交接紀錄的五行格式寫清楚了格式,而如何維持一份真正有人用的照顧日誌就是交接所摘要的那份紀錄。

另外兩份紀錄在這裡特別重要。藥物清單必須最新而誠實,因為外傭是按它行事;長者藥物管理講的是如何維持那份隨著每份清單走的改動紀錄。家人之間的分工也要寫下來,否則外傭會變成她沒有製造出來的一場爭執的調停人——兄弟姊妹如何分工照顧父母就是防止這件事的那場對話。

外傭放假時怎麼辦

假期是反覆出現的缺口。外傭未經事先批准,不能受僱於任何其他人,所以鄰居的傭工不能來頂一個星期,無論大家多願意。

入境事務處建議家庭在該段時間考慮本地家務助理,勞工處設有本地家務助理的招聘熱線(2503 3377)。僱員再培訓局的「樂活一站」熱線(182 182)同樣涵蓋家居服務。在合約開始前就安排好替更,而不是在假期開始的那個星期才找,就是「有計劃的休息」與「家庭緊急事故」之間的分別。

本文用到的幾個詞

外籍家庭傭工(外傭)
獲准來港為一位指名僱主全職工作並留宿的人,依據標準僱傭合約受僱。香港家庭口語叫「工人」或「姐姐」,但合約用的法律用語是外傭。
標準僱傭合約(ID 407)
入境事務處唯一接受、用於從外地聘用家傭的合約。其中第 3 條與第 4 條,就是決定外傭可在哪裡工作、什麼算工作的兩條。
家務
在合約住址為僱主住戶所做的工作。這個定義是故意收窄的:不包括非家務工作、不包括替別人工作、也不包括未經批准的駕駛。
住宿規定
第 3 條的規則:外傭在合約指明的住址工作及居住。這就是一個住戶不能與另一個單位共用一位外傭的原因。

這些規則從哪裡來

本文的規則屬於入境事務處,不屬於我們。外籍家庭傭工常見問題載有關於調配、單一住址規定、派往安老院舍、兼職、最低工資與家庭收入申報的答案。標準僱傭合約的解釋說明則說明第 3 條、第 4(a) 條、第 4(b) 條與第 5(b) 條的意思。

趨勢數字與訓練問題,來自立法會秘書處研究處的《外籍家庭傭工與香港不斷演變的照顧職務》研究簡報(研究簡報第 4 號,2016–2017 年度)。工資與津貼數字由政府修訂,簽任何文件之前,請查當時的數目。

如果長者的照顧,現時有一部分由受薪的人分擔,紀錄就比更表更重要。Easikin 把一位長者的藥物清單、覆診與日常紀錄放在同一個共享的地方,交接給外傭、兄弟姊妹或護士時,就只是一份摘要,而不是一件從頭做起的工夫。

延伸閱讀